台東縣溫泉國小校長吳正成因被妻子控告婚外情,言行不檢,去年遭教育處解職職務。他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日前行政法院判處教育處違法,教育處表示將研議上訴。
教育處表示,解職過程都合法,也有當事人妻子提供的證據,認為校長的言行確實已踰越一般男女關係,而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也有超過3分之2委員審議通過不適任校長職務。
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稱當時的台東縣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成員組成違法,委員中有2名是教育處聘的榮譽督學且是退休校長,督學仍受教育處指揮監督,非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因此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不合法。
另有關婚姻關係存續中有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指控,台東地檢署調查後沒有證據認定吳有婚外言行不檢之行為,以給予不起訴處分,法官審理後,認為吳所提有理,判決台東縣政府教育處的校長遴選委員會違法。
吳曾獲師鐸獎且辦校在台東教育界及家長獲肯定,溫泉國小家長也曾到縣府陳情抗議。家長獲悉判決結果後,呼籲教育處能盡快讓吳復職。吳則表示,感謝司法還他清白及家長的支持。教育處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起因於臺東縣政府教育局認為吳校長有婚外情而不適任校長之事實,後來提交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下稱遴選委員會)決議,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解除吳校長的職務,台東縣政府就依照遴選委員會的決定解除吳校長的校長職務並回任教師,吳校長向台東縣政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案中雙方主要爭執「遴選委員會組織合法性的問題」及「不適任校長的事實認定」等兩個議題,法院判決分析如下:
遴選委員會成員組成:法官認為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下稱遴選要點)中規定,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目的是為了提高決議的民主性、獨立性之要求,要納入非官方的大眾民意,才能遮斷官僚的影響力。因此,吳校長主張台東縣政府對於遴選委員會中的兩位榮譽督學據有指揮監督關係,經法院調查遴選委員會中的兩位榮譽督學實為小學退休校長及國中退休主任,和主管機關具有一定的情誼,主觀上容易受主管機關影響,從而認定遴選委員會這兩位成員在委員會成員組成上不合法。
至於吳校長有婚外情一事經過台東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是否構成「不適任校長」的事由,法院認為要這是一個合議制組織作成的決定,要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而不是跳下去代替行政機關作成決定。
「先程序,後實體」是一個處理法律事務的重要原則,必須要有一個合法的組織,依據合法的程序(正當法律程序)作成適宜的決定,這個決定才會是有效的。本案中法院認為遴選委員會會其中兩位委員分別是退休國小校長、退休國中主任,不符合「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要件,致有組織不合法之瑕疵,因此台東縣政府依據遴選委員會違反正當法定程序作成之決議,作成解除吳校長職務的行政處分有違誤,因此,法院判決吳校長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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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2/05/27|尤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