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新聞或周遭朋友中聽到,父母把房屋贈與給小孩後,子女對父母不理不睬,不盡到奉養的義務,甚至隨意賣掉房屋,讓父母氣憤不已。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為避免子女不孝,也避免子女隨意處分房產,早期常見的作法是在給小孩的房產產權上,故意設定高額抵押權。
假設房屋價值1,000萬元,就設定1,000萬元的抵押權,這樣就算房屋被法拍,還是可以優先受償1,000萬元,但實際上,這1,000萬元的抵押權是虛的,債權人只要主張債務不存在,你拿不出你有給小孩1,000萬元的證明,這個抵押權有設跟沒有設是一樣的,甚至因為你設置了抵押權,國稅局還會找你去喝咖啡,詢問你不是有借1000萬元給小孩嗎?那你每年收多少利息,利息怎麼沒有報所得呢?
另一種常見的方式,就是預告登記,意思是說我預告某年某月某日,小孩的不動產要過戶回來給爸媽,可以阻止子女隨意轉賣房屋,或是向銀行借款,但預告登記最大問題是,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以及法院判決的登記,也就是無法排除假扣押、假處分,一旦小孩有債務要被查封拍賣,預告登記不能阻止房屋被法拍。
實務上會建議父母贈屋給子女後,透過信託的方式,由父母親來管理處分這個不動產,並在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辦理信託後,房屋會被註記為信託財產,即使子女拿房屋去辦理貸款,銀行只要看到是信託財產,就不會願意借款,甚至子女也沒有出售房屋的權利。
本文藉此案例簡單說明抵押權之基本概念。
抵押權係擔保物權的一種,係以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抵押權的特性之一是必須從屬於其所擔保之債權,因此若債權實際上不存在,或債權已獲清償,則抵押人即可主張抵押權消滅或無效而請求塗銷抵押權。因此,如新聞案例所說,如父母實際上並未借款給子女,當房屋被拍賣時,其他債權人即可主張父母與子女間之債務不存在,除了將使父母可能無法受償外,房屋也將被拍賣移轉他人。因此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後再透過信託的方式,由父母管理處分此不動產,才是較有保障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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