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林姓男子今年1月因3分鐘內連續撥打2通同樣電話號碼,竟被電話號碼所有人認定是陸續密集任意撥打,干擾他人正常休息及妨害居住安寧權利,還因此被警方移送強制罪,但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全案屬民事糾紛,今天不起訴處分。
據悉,林男(28歲)被控今年1月20日凌晨1時7分至凌晨1時10分連續撥打同一電話號碼,因此被電話號碼持有者指控妨害他人正常作息及居住安寧,有涉犯刑法強制罪嫌移,因此被中壢分局移送。
偵訊時,林男堅決否認犯行,強調自己沒有撥過告訴人的電話號碼。檢方調閱通聯記錄,確認林男所擁有的手機確實在1月20日凌晨撥過該電話號碼2次,但此行為對受話端並無一定得接聽的物理強制力,難認迫使他人心生畏懼或脅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惡害已經產生。
檢方認為,林男凌晨撥打電話造成他人正常休憩及居家安寧權益受損,行為與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有別,由於無其他積極事證,因此不起訴處分。至於告訴人認為權益受損,此部分應屬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強制罪。
強制罪的成立要件,包含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使其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以及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強迫他人行無意義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力的故意。而所謂強暴脅迫手段,簡單來說就是能夠影響他人意志的直接或間接的物理手段,例如:直接拉住他人使其無法移動、或是用鏈條綁住他人的機車使他人無法駕車離開。實務上亦有用身體擋住電梯11秒使他人無法離開電梯,就被以強制罪論處的案例。
本文中的林男,在半夜連打2通電話給被害人,此行為被檢察官認為並無對被害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強制力,也就是被害人並未因為林男的行為而必須做某件事(因為被害人可以不接電話),而不成立強制罪。
另須注意的是,強制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當檢察官認定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待當事人決定要不要以強制罪報警處理,直接讓該案件走進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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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2/08/03|陳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