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台中有一名卓姓毒品通緝犯,和其他兩對夫妻組成「網路盜刷詐騙集團」,非法取得民眾的信用卡資料,在網路上盜刷奶粉、保健食品等物,再交由兩對夫妻將買來的貨品低價轉賣,以牟取暴利,許多民眾受騙上當,發現自己無緣無故被盜刷信用卡,趕緊報警處理,警方經過長時間蒐證調查後,將卓男等五人逮捕歸案。
近年來十分流行網路購物,卓男透過非法管道購入大批信用卡與持卡人資料,利用購物網站,盜刷奶粉、食品、保健品、電子票券等,大約刷了76筆,等到貨品寄來後,再轉交給兩對夫妻,將物品以四成價轉賣給其他民眾,賺進不法所得近百萬,讓受害者以為自己撿到便宜,殊不知買到了贓物。
被盜刷的民眾報警後,警方持台中地院的搜索票進行查緝,破獲卓男等人犯案用的機房、扣押信用卡燒錄器、磁條空白信用卡、詐欺所得的贓物、毒品等證物,並逮捕卓男等人,並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新聞中卓男等人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二款加重詐欺罪,並無疑問。有疑慮的是,以低價買進贓物的消費者,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
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所謂故買,是指有償取得贓物,並且不論對價是否相當,亦即就算是不合乎市價之價格亦屬之。然而,要構成此條,亦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是贓物仍購買。依新聞內容判斷,購買到贓物的消費者似乎並不知情,那麼就不會成立本罪。
要說明的是,於法律實務上,不知情往往是最難以證明的部分,提醒民眾在網路上購買低於市價的商品時還是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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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TVBS新聞網 2022/08/02|陳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