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梁姓男子被控製造仟元鈔5千多張,經檢方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提起公訴,高雄高分院調查,製造與查獲時隔近2年,扣案張數也未短少,雖有偽造事實,卻無使用意圖,判決無罪。
檢方指出,屏東盧姓、梁姓男子共謀偽造假鈔,由盧提供資金,梁負責購買所需A4尺寸紙張、裁切板、美工刀等工具,於2018年5、6月間,在屏東市某租屋處內,製造5653張仟元假鈔。
前年3月11日,屏東憲兵隊接獲檢舉,辦案人員前搜索,在房間床頭櫃,查扣5653張仟元偽鈔,依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被告等辯稱,製造假鈔的目的,僅是用以誇示、炫耀資力,而非冒充真鈔使用,否認犯行。
1、2審法官調查,扣案偽鈔是以彩色噴墨印表機將影像檔案,列印於普通紙張,根本未進行細緻製作與摹仿,也無真鈔應有之版面凹凸效果、隱藏字、變色油墨、防偽線等安全裝置,一般人肉眼觀察或觸摸,即可以識破。
又查,查獲與製造時間相隔近2年,清點扣案偽鈔,1張均未少,採信2人說詞,與製造偽鈔及意圖使用始構成犯罪要件不符,因此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必須是出於使用偽鈔之意圖而偽造,才會該當本條而有罪。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若沒有使用偽鈔之意圖,例如像新聞中被告辯稱是要誇示、炫耀資力而偽造鈔票,則不會產生擾亂金融的問題,也就沒有將其入罪之必要,與偽造文書區分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分別處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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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