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牙醫診所擔任助理,工作契約內容卻相當不合理!一名女子到某間牙醫診所應徵,入職時簽了合約,合約上規定,若雇主覺得不適任,可以無條件遣散,但若女子主動提離職,則要被扣除2個月的薪資,離譜的條件曝光,讓網友們看傻眼。
這名女子在「爆怨公社」分享,這份牙醫助理工作到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合約,每年都要簽一次,合約上寫著,若工作時雇主認為不適任,可以無條件遣散,不須支付遣散費,如果是員工自行提離職,則要扣除2個月的薪資,作為違約金,期滿若不續約,也要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
女子按照合約上的內容工作,1月底放年假前提出離職,2月正常到班,沒想到3月15日發薪時,戶頭完全沒有入帳,詢問還在職的前同事,卻都有領到薪水,讓他感到十分怪異,向負責人事的同事詢問原因。
女子被同事告知,因為人已經離職,所以原先3月15日發的薪水,要延後到4月15日發放,還要抽空前往診所辦理離職。沒想到女子到場以後,人資同事卻以「在忙」為由不斷推託,讓她十分傻眼,「這樣真的符合勞基法?」
網友們看完女子的遭遇,在下方留言建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討回應有的權利,「直接勞工局申訴,線上可以填申訴表了!不要客氣,不要姑息!謝謝」、「找勞工局,基本上片面有利的契約是全部或者部份無效的,何況是違法的」、「沒有這樣的事啊!惡意扣留薪資,直接跟勞工局檢舉了吧!這個剛好可以當作證據。我看公司很快就會說,是這個同事自己的意思,公司沒有這樣做。」
本則新聞涉及離職違約金問題。此問題涉及到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合法。勞動基準法上規定雇主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因此離職違約金之約定須考量公司是否有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以及年限的設計必須符合合理範圍,如所設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均合法,始得約定違約金。
若有勞動法規相關問題,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華視新聞 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