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娜與王小龍原系夫妻關係,婚後同王小龍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的住宅。
2018年5月,由於拆遷,王父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遷部門拆除,按人口數量選擇安置房;拆遷部門按照現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龍4人,安置給王父A、B兩處樓房房屋,並支付相應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後王父領取了上述補償費用,也收取了兩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與王小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債務和共同房產。
李娜認為,以王父名義簽訂的拆遷安置協定,安置人口為包括自己在內的四個人,每人的安置面積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其與王父、王母及王小龍分割兩處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辯稱,房子系拆遷而來,原房屋是王小龍和李娜結婚前由王父購買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資和參與建房。李娜與王小龍已經離婚,喪失了共同居住的權利,雙方離婚協定明確記載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債務和房產。所安置B處房屋已經出售他人。
法院認為:
在審理過程中,李娜補充訴稱,因王父、王小龍辯稱將B處房屋已經出售他人,故要求確認李娜對A處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可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法院認為,農業家庭戶依戶主申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非戶主一人享有,而應是整個家庭成員之間共同享有。王父與拆遷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載明案涉被拆遷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簽訂合同的行為系代表行為,合同效力及於4人。原、被告均屬於拆遷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遷安置獲得的權益。原、被告因拆遷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王父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A處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拆遷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應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情況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員居住權益等各項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著重保障房屋實際使用人權益的原則進行處理。
本案4人的共同關係,是因為家庭關係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是整個家庭成員之間共同享有,且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中明確記載了4人均為安置權利人,才發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關係。在這種共有關係中,4人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原新聞出處:【湖南高院 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