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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與股東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可能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引文: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山東協同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教育公司)、田XX、宋XX、肖XX因與被申請人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6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XX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協同教育公司股東肖XX帳戶(大部分款項又匯入宋海平帳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協同教育公司帳戶),協同教育公司亦通過肖XX、宋XX等股東帳戶向李X償還借款。同時,協同教育公司的帳戶與肖XX、宋XX等股東的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協同教育公司、宋XX、肖XX申請再審稱協同教育公司實際控制肖XX、宋XX等股東帳戶,股東帳戶的資金屬於公司資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

因此,法院認定因協同教育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肖XX、宋XX在本案訴訟期間又退出協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田XX一人股東)。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大陸《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山東協同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田XX、宋XX、肖XX的再審申請。


浩富解析:

中國大陸實行銀行帳戶實名制,原則上帳戶名義人即是帳戶資金的權利人。同時,公司應當使用單位帳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帳戶與管理人員、股東帳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若公司帳戶與股東的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情況下可以認定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股東因此可能對相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新聞出處:【兌誠法律人微信公眾號 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