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將存款、股票、不動產等約140億遺產全部留給二房兒子張國煒。大房兒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今天判決駁回上訴,即遺囑有效。可上訴。
鏡週刊報導指出,張榮發於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遺囑,提及「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可分得約新台幣140億餘元。
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103年12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對此,張國煒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所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筆跡經過調查局鑑定為真,由此證明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認定張榮發當時具備相當的口語表述能力,持筆簽名時也無明顯障礙,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為真,且張榮發於製作遺囑時,有包括柯麗卿等見證人、公證人楊昭國等人在場,公證人有向張榮發確認真意,法院認為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審判長何君豪庭上表示,本件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自屬有效,因此張國政訴請確認密封遺囑無效,為無理由。
高院認為,張榮發並沒有被醫師診斷為精神異常,認為當時他仍有遺囑能力,同時,遺囑筆跡有效,且有相關見證人在場,而密封遺囑的製作地點也沒有誤載的情勢。因此,高院認為張榮發遺囑有效。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根據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有相關之家族傳承相關規劃與繼承法律諮詢,均可洽本所諮詢。
原新聞出處:【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