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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刑事訴訟法修正三讀 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引文:

立法院院會今(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心理師納入拒絕證言權的範圍內;另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現行刑訴法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對此,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指出,依心理師法、刑法等規定,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的人員,不得無故洩漏當事人秘密,違者有行政罰和刑罰。為配合上述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因此參考德國刑訴法等相關規定,提出本次修法草案,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

此外,觀諸心理師法規定,部分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等心理師業務,有別於精神治療,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三讀通過條文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三讀條文規範,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另,三讀條文也對鑑定制度做出重大變革,包括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而且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的鑑定,並得因鑑定的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的機關、機構或團體。


浩富解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其意在是專業人士之拒絕證言權,既係基於所從事之業務而知悉他人隱私之祕密為其要件,而其目的復在於保護病患與專業人士間之信賴關係,以使專業人士得以以正確資訊處理,避免專業人士因而畏首畏尾,亦避免病患或委託人無法正確詳述病情或狀況,故給予專業人士拒絕證言權。而心理師亦相同於上述情形,故應給予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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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3/12/01 | 陳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