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姓老翁臨終前找來兒女、兒媳和保險業務員,透過「眨眼」的動作,指示業務員將保險受益人從自己改為女兒,事後女兒獲取3045萬理賠金,但保險公司認定詐保拒賠還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薛翁當時意識仍清醒,「眨眼」有效,法官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薛翁家屬及保險員4人。
薛姓老翁肝癌末期重病臥床,找來兒女、兒媳和保險業務員,透過「眨眼」的動作,指示業務員將保險受益人從自己改為女兒,事後女兒獲取3045萬理賠金,但保險公司認定詐保拒賠還提告。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薛翁當時意識仍清醒,「眨眼」有效,法官因此認定罪證不足,判薛翁家屬及保險員4人無罪,可上訴。
2018年8月某日上午,薛翁因肝癌四期住院,2天後情況急轉直下,意識模糊,昏迷指數只剩3至5分。由於薛翁生前投保一份價值高達3045萬元的保單,家屬緊急找來薛翁投保的徐姓保險員,眾人在病榻前,將「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保戶親訪表」上,由薛翁女兒在新要保人欄位簽名,薛翁兒子、兒媳則擔任見證人並簽名。
最後,眾人抓著薛翁的右手,在相關文件上蓋指紋授權變更保單受益人為薛翁女兒。當晚11點,薛翁在家屬同意下出院,經由救護車送回家後斷氣。
保險公司事後審核該份保單,認為薛翁當時已陷入昏迷,更改保險受益人不是出於他的本意,不但拒絕理賠,還對薛翁兒女、兒媳、保險員提告偽造文書罪。
開庭時,薛翁女兒辯稱,爸爸生前2天就就同意變更保單,過世前只是補簽名而已。其餘家屬則說,當時只是在場見證、簽名。保險員也強調,薛翁當時意識仍清醒。
薛翁女兒還說,自己單身未嫁且一直照顧爸爸,爸爸生前就想把保險理賠金送給她,過世前1個月就曾找來業務員,但事後因缺少簽名,又再回到薛翁家中補簽。業務員表示,當時薛翁雖無法言語但意識確實清楚,問他是否同意變更,他還點頭回應。由於當時薛翁已無法簽名,眾人在他同意下協助按手印蓋章。
徐姓保險員強調,薛翁當時戴著呼吸器沒辦法說話,但意識是清醒的,他告訴薛翁,若想表達「是」就眨眼二下,若想表達「否」就用眼球左右移動。他確認過薛翁意識清楚後,就問「是否可以請家人協助他蓋手指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薛翁立刻眨眼。
法官認為,依據醫生判斷,薛翁昏迷是往生前下午時的判定,變更保險受益人是上午發生的事情,仍有一定意識,相關事證難以認定薛翁兒子4人有詐保犯行,最後判4人無罪。
我國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課遺產稅,若要更改保險受益人,應有兩名以上證人,並聘請律師陪同,過程全程錄影,最後再將更改完成的保險契約公證,能避免被保險公司拒賠。有相關民事或是保險、遺產稅之問題,請與本所洽詢。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