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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嘉義縣消防員潛水訓練時溺斃 家屬提國賠「可以理解父母的痛嗎

引言:

嘉義縣消防局一名翁姓隊員民國110年潛水複訓時溺斃,當時兩名負責安全的教官獲不起訴,翁員父母聲請國賠,今天言詞辯論,消防局的辯護人表示,下水訓練裝備沒有問題,與發生溺水事件沒有因果關係;翁員父親則說「當官的可以理解父母的痛嗎?不能把責任都推給我的孩子」。

嘉義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在仁義潭辦理潛水複訓,當日下午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當年31歲翁姓男隊員與張姓隊員一起下水,張員疑似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員卻未一起上來。

負責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員下水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並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經檢察官相驗為溺斃。

嘉義縣消防局表示,翁員因公殉職,已協助爭取到最優撫恤,同時協助家屬料理後事。

當時擔任教官的李姓、黃姓隊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經專業單位鑑定,結果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李員及黃員不起訴處分。

家屬認為,翁員獲救時仍戴著面罩,且氣瓶餘量充足,加上翁員具有潛水證照,甚至常訓成績優異,平時就有固定健身及運動習慣,不可能會發生意外,因此,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嘉義地方法院今天進行言詞辯論。

翁員父母委任的律師指出,海軍水下作業大隊鑑定結果有偏頗,當時水下能見度差,訓練沒有要求學員攜帶照明的手電筒、浮球及安全繩索,讓隊員發生狀況沒有辦法自救或待救。

消防局的辯護人表示,下水訓練裝備沒有問題,與發生溺水事件沒有因果關係,消防局依照消防署頒布的消防機關辦理水域救援訓練安全規範,均無要求實施訓練時,應強制提供或攜帶上述設備。

翁父表示,水域訓練的安全教官要有責任感,應隨時注意學員的安全,兒子是獨子,大家要將心比心,「當官的可以理解父母的痛嗎?不能把責任都推給我的孩子」。

翁母拿著兒子的照片在庭上泣不成聲,她說,兒子訓練當天還特地打電話回家報平安,告知潛水訓練會很安全,結果卻是最後一通電話;如此健康開朗又貼心的兒子,下午就成了一具冷冰冰的屍體,讓人如何接受事實。

翁母還希望法官看一下兒子照片,法官看過後表示,翁員看起來很陽光,這也是國家損失,並希望翁母好好保重身體。


浩富解析: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本件潛水教官似應係屬公務員,雖刑事上不起訴處分,但是是否不法侵害權利而構成國家賠償之責任,仍有其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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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Yahoo新聞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