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強力推動反毒政策,但部分法官似乎「無感」。台南地方法院繼日前輕判三度運送市價上億元毒品的「船老大」林志吉引發爭議後,被林男及共犯指證是主謀的翁姓男子,又被同一合議庭以「雖可高度懷疑被告就是走私的共同參與者」,但「若判有罪存在冤枉被告的風險」等理由,判決無罪,再度遭法界質疑縱放毒犯,檢方決定上訴。
法界人士認為,不少刑案即使被告自白認罪,也都可能存在「冤枉的風險」,一旦有冤枉被告的風險就判無罪,犯罪者恐將更肆無忌憚,助長犯罪歪風。
據了解,2003年9月間,50多歲的林志吉駕舢舨運送市價2.6億元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3公斤被查獲,遭判刑7年8月。2015年10月他又走私價值上億元、逾300公斤K他命及新興毒品「XLR-11」,被判刑5年8月入獄服刑。不料,林男出獄後,卻變本加厲購買快艇登記在莊姓妻子名下,去年4月16日夥同李哲文駕快艇出海後,從大陸鐵殼船接駁安非他命278公斤、K他命746公斤到快艇,當天下午返航時在高雄外海被查獲。
事後,台南地檢署將林男、李哲文、莊女等5人併案起訴。但台南地院審結後,以林志吉、李哲文均認罪,將林判徒刑12年、李判6年;莊女則因值得同情改依幫助未遂犯輕判1年徒刑,緩刑5年;另2人判刑6月,如此輕判引發爭議。
鑑於林男等3人,在檢方及台南市調查處的偵訊中,曾分別指證翁男是運毒集團主導者,不僅檢方追加起訴翁男,地院合議庭也據此依法替林男減刑。
不料,同一合議庭審理翁男涉案時,雖也認定檢方提示的證據,足以證明翁男就是此案多名共犯一再聯絡代號「二鍋頭」的男子,卻以林男等人急切聯絡翁男,告知對方相關的運毒細節,雖可能是檢方起訴的「共同犯罪」,但也可能只是「尋求共犯以外之人的協助」,在各種可能性同時存在的情形下,難以認為他就是共犯,如果判決有罪仍然存在冤枉被告的風險,因而定判無罪。
刑事案件法官裁判時,需要被告有明確證據能讓法官確信被告該當犯罪,才會判有罪,量化的話大概就是要有75%-80%確認被告有罪,所以被告通常會在訴訟期間提出自己沒有犯罪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足夠讓法官懷疑被告涉入犯罪,法官就有機會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就是法官對於被告為運毒的主謀產生懷疑,檢察官方提出的證據又不足,所以法官只能判決被告無罪。
原新聞出處:【2024/04/11 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