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生前患上口腔癌,兄姊不願照顧,沒地方居住,表妹葉姓女子將他接回宜蘭家中,處理生活開銷、醫療費用,吳男2020年底去世後,葉女也辦理後事,陸續從吳男帳戶提領757萬元;吳男兄姊得知,提告葉女侵害繼承權。宜蘭地院日前宣判,葉女須賠償52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兄姐等4人是吳男的法定繼承人,2021年4月清查遺產時,發現吳男郵局帳戶在他2020年臥病期間被提領157萬元,年底去世後又陸續被提出600萬元,一查才發現是葉女所為,還得知葉女取走了吳男的項鍊與退休紀念金牌,提告葉女侵權與不當得利。
葉女喊冤,吳男確診癌症末期後,就被兄姊們棄養,她與母親接吳男回家照顧,吳男2020年底因屢次入院,才把存摺密碼、印章、不動產權狀等交給她處理,生前也贈送項鍊與金牌以表感激;吳男2020年12月中旬去世,後事也是葉女負責,她提領的金額是代墊的醫療費、生活費與喪葬費。
吳男朋友證稱,吳罹患口腔癌時,姊夫與二哥把他的錢領走分掉,吳男出院後不知住哪,才與葉女同住,曾說要留一筆錢給葉女母親養老、葉女孩子當教育費,也曾說可用自己帳戶內的錢清償醫療費用;此外吳男的喪葬費用包含靈位、法會等支出,也是葉女負責。
法官認為,吳男確實授予葉女提領、使用存款,認定他生前與去世當天被提領的161萬元並未侵權,此外葉女在吳男最無助時伸出援手,贈與項鍊、金牌屬人之常情,可以採信;吳男去世後的喪葬費用71萬元7800元也是合理金額,一般觀念中應由遺產或繼承人支付,這部分也不屬於侵權。
另一方面,葉女在吳男去世後提領的524萬元2200元,葉女雖稱是吳男生前的外傭費、交通費、藥材費與治療費用等,但無法提出單據;證人所稱吳男「留一筆錢給葉女母女」,並未提到確切金額,葉女也沒有證據;吳男死後,生前請葉女管理帳戶的委任關係已經消滅,認定此部分侵權。
宜蘭地院日前宣判,葉女應給付524萬元2200元給吳男兄姊等4人,從2023年6月到清償日為止,年息5%,葉女負擔68%訴訟費用,吳男兄姊負擔剩下32%;全案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分,葉女遭提告侵占等罪,宜蘭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本案刑事部分不起訴。
民事部分因吳男不諳法律,故並不符合五種遺囑之法定要件,故遺囑不成立。而且也未考量到特留分之問題。
所以,可以考量以信託之方式,或訂立合法之五種遺囑,以便規劃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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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2024/04/16 聯合報 | 陳敬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