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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大S驟然離世...小孩怎麼辦? 法界:汪小菲直接取得監護權

大S徐熙媛因流感併發肺炎而在日本猝逝享年48歲,她和汪小菲所生的2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也成為外界關注焦點;法界指出,依照民法規定,當父母一方過世,另一方將成為孩子的監護權人,因此汪小菲將取得小孩監護權,也可以支配子女所繼承的遺產。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由夫妻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意思是父母離婚之後,小孩可以協議由父或母單獨監護,也可以雙方共同監護。

另外,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她說,依現行規定,當夫妻離婚後,若是協議由女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如果女方因故死亡,則由男方行使監護權。

法界人士說,大S過世之後,依法汪小菲可以直接取得子女監護權,除非汪小菲也有重大原因不具有行使監護權能力,也沒有指定監護人時,才能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依序由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為監護人。

此外,汪小菲取得小孩監護權後,若具俊曄或其他親屬有異議,還是可以透過訴訟,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權行使人,由其他家人來擔任監護人,法院也將依子女最佳利益等原則來判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

至於大S的遺產,法界人士指出,大S的現任配偶具俊曄在分配遺產前,可以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大S的2名子女平均繼承遺產,而汪小菲身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將可以支配子女所繼承的遺產。

浩富解析:

由於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故若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因母親過世時,原則上會由其父親行使之。若具俊曄或其他親屬有異議,還是可以透過訴訟,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權行使人,由其他家人來擔任監護人,法院也將依子女最佳利益等原則來判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

繼承的部分由子女和配偶平均繼承,因為與具先生結婚近3年,故可以先主張的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能有限。

需特別注意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管理權及收益權,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同。依民法第1088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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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02/03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