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分局慈福所警員李昆霖涉嫌利用同事帳號,擅自查詢民眾個資,再以每筆3千元代價,販售給徵信業者,個資最後流入黑幫手中,成為暴力討債、尋仇的線索,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李昆霖賣近百位民眾的個資,獲利最少26萬7千元,1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個資法》等罪起訴李昆霖與北聯幫分子黃琝翔等8人。
李昆霖(已改名李承玹)在2021年間任職淡水分局時,因為不滿前女友分手,6度登入警用智慧分析決策系統,搜尋情敵個資後,找到情敵住處,持鐵鎚敲破情敵座車的擋風玻璃,事後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士林地院判徒刑1年,緩刑3年,李昆霖也被調到三重慈福派出所服務。
據了解,李昆霖因個人缺錢花用,早從2021年起,就和從事徵信業的友人李琦合作,只要李琦提供名單,李昆霖就盜用警察同事的帳號密碼,登入公務電腦查詢民眾個資,然後把資料轉貼成word檔,透過Telegram回傳給李琦。
李琦為了擔保購買個資不會欠款,曾開立3張面額共80萬元的本票給李昆霖,實際上也陸續匯款26萬6千元給李昆霖,而李琦取得的個資,會直接或輾轉交給北聯幫堂主黃琝翔、周紘瑋等人手中,黃、周等人再根據相關車籍等個人資料,去找人尋仇或暴力討債。
全案因檢警分別在偵辦詐欺、毒品等案件時,從嫌犯手機中發現警用系統資訊外流,由北檢檢察官陳雅詩整合指揮警政署、雙北市警方展開蒐證,將李昆霖、李琦、黃琝翔、周紘瑋等8人分別依違背職務行、收賄,非法利用個資等罪名提起公訴。
按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本案的公務員恐為五年以上之重刑。
另依個人資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人分別依相關罪名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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