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了大把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廢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最終拿到的卻是「勝訴白條」,官司白打了。類似法律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其一即為「老賴」早已轉移了財產,最常見的方式為轉移給了配偶或是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後馬上重婚,抑或為轉移給了子女。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能否執行?如何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與配偶在執行期間婚姻為存續狀態,配偶名下有財產的,如果該部分財產在法律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執行。
現實中,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未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購買的房產及其他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皆系夫妻共同財產。
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其名下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的執行措施。以房產舉例,當法院對該房產查封後,會進行法拍。
當然以上對執行人來說是比較理想的情形,現實中,執行要複雜的多,難度也要大的多。
被執行人為了給執行增加難度,最常用的招數是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進行財產轉移。有的在轉移財產完成後馬上重婚,有的則不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針對這種情形,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查詢婚姻登記檔案的方式發現其規避執行的貓膩。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在債務發生後、訴訟和執行期間離婚的,分析被執行人和配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辦法,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將本屬於自己的部分轉移給配偶後,被執行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的方式追回被執行人的財產,然後執行。
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如何執行?
1.被執行人子女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大多皆處於就學年齡,無工作、無收入。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其名下有大量財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財產採取執行措施。
2.被執行人的子女系成年人。這種情形相對複雜,除非申請執行人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規避執行將財產轉移給成年子女的證據,比如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高價值動產、大額存款系在債務、訴訟和執行期間轉移給成年子女的,否則不能對該部分財產執行。
無論是被執行人的配偶和子女,都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因此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在訴訟程序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一定把被執行人和配偶一起作為被告,取得勝訴判決後,兩者為皆為被執行人,這樣在執行程序中會省去很多麻煩。現實中,被執行人的債務大多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作為共同被告在多數情形下是沒有問題的。另外,申請執行人必須要查清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後續的調查和執行措施方能高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