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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如何區分夫妻共有財產與一方個人財產?

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下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於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三、夫妻雙方如何約訂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屬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內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該約定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

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4.採用書面形式。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有效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浩富解析: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還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必須具備特殊情形。

中國《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除以上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以離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