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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棄嬰長大後恐赫「放火燒家」想要錢 養父母心碎終止40年收養關係

一對年邁夫婦阿國與小萱(均為化名)1984年在家門口撿到女棄嬰歡歡(化名),出於愛心,隔年正式收養她為養女,視如己出地養育至她成年。沒想到,歡歡大學畢業後獨自在外生活,不僅未履行奉養義務,還投資失利欠下大筆債務,頻繁向養父母索取金錢,甚至以激烈言語情緒勒索。阿國與小萱不堪精神與經濟上的折磨,決定提出終止收養關係的訴訟。

法院審理期間,阿國與小萱指控,他們已退休,無力承擔歡歡龐大的借款需求,甚至動用養老基金和保單借款,仍無法滿足養女每月高達10萬元的金錢需求。

歡歡成年後不僅未曾反哺,還多次以「活不下去」或「放火燒家」等恐嚇言詞施壓,導致養父母精神備受折磨,身心健康受創,甚至需求助身心科。

阿國與小萱的另一子女出庭證述,表示歡歡自創業以來,持續要求父母經濟援助,創業失敗時的損失亦由父母支付。法官調查發現,阿國與小萱2年間向歡歡提供的借款超過200萬元,頻繁的金錢往來加上情緒施壓,已構成對養父母精神上的侵害。

法院認定,歡歡長期積欠債務、頻繁向養父母借款,且持續使用威脅語言或情緒勒索達到索款目的,對養父母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此外,歡歡與養父母避不見面,多年來少有聯絡,彼此間的親情關係已經破裂。法院最終判決准許阿國與小萱終止收養關係,讓兩人得以擺脫精神壓力,安享晚年。


浩富解析:

依民法第1081條第一項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本件養女不斷以每月10萬元高額借款並使用威脅或情緒勒索來達到目的,對養父母之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符合第四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為持收養關係。法院最終裁定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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