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夫婦非常寵愛他們的孫子小劉,他們生前立好了公證遺囑,打算將一套房產留給小劉。老劉夫婦雙雙離世後,在國外讀書的小劉還沒回來,他以為,以後回國後再辦繼承過戶就好了。沒想到等小劉半年後回國辦理過戶時,他的姑姑表示自己有法定繼承權,就對他提起了訴訟。
到手的房子說沒就沒,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注意了,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祖父母想將遺產留給孫子女,需要通過遺贈的方式;而孫子小劉作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小劉拿到公證遺囑後,一直未做出表示,直到6個月後才向老劉夫婦的法定繼承人提出配合要求,想去辦理繼承手續就遲了。
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放棄遺贈表示的意思表示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前提,並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計算,如果受遺贈人不知道有遺囑或者有遺贈的事實,則從其知情後開始計算。
新聞連結:【2024/8/29 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