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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All付寶」近似「支付宝」 歐付寶敗訴商標恐遭撤

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質疑台灣歐付寶電子支付公司的「All付寶」商標,近似該集團「支付宝」註冊商標,向經濟部訴願成功,歐付寶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智財法院仍指兩公司商標、服務類似,且先註冊的「支付宝」已是國際著名商標,後註冊的「All付寶」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今判決歐付寶敗訴。

阿里巴巴集團早在2009年就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支付宝」商標,歐付寶公司則在2012年7月獲准註冊「All付寶」商標。事後阿里巴巴認為兩商標近似,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不成立,轉向經濟部訴願成功,經濟部認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要求智財局重作處分,使得歐付寶「All付寶」商標面臨撤銷危機。歐付寶不服訴願結果,向智財法院提行政訴訟,強調該公司已是國內著名第三方支付業者,並且該商標的「All」 是公司名稱「歐」的英文諧音,「ALL PAY」及「付寶」都是付款,也有付款的珍貴工具涵意,而「付寶」近年更被大眾所常用,中國也常用做商標,識別性不高,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要求智財法院撤銷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但智財法院認為,兩商標都有「付寶」或「付宝」兩字,「宝」還是「寶」的簡寫,另英文則是「ALL PAY」或「Alipay」,也僅有一字之差,外觀極為相近,認為兩商標近似度頗高。

此外,兩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大都一致,而《商業周刊》也曾報導指出「支付宝」2011年總交易金額高達新台幣4兆3千億元,為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年至少有365萬件貨物流向全台灣大街小巷。加上台灣頗多網路商店在中國淘寶網、新浪網銷售產品,都使用「支付宝」服務和中國消費者交易,阿里巴巴所屬的「台灣淘1站」也讓台灣消費者使用「支付宝」在中國淘寶網購物,可見「支付宝」商標早已被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熟悉。

雖然歐付寶公司主張中國尚有「e付宝」、「百付宝」等商標,不過,智財法院指出,該兩商標也被中國認定跟「支付宝」衝突而不能註冊,更何況《商標法》是國內法,要保護我國民眾,自應以我國消費者認知為為準,因此認定「歐付寶」商標已造成我國消費者混淆誤認,今判歐付寶敗訴。仍可上訴。


浩富解讀:

商標法所規定之公眾審查制度係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輔助主管機關審查不足之重要制度,通常分為異議制度與評定制度兩種。若商標所有權人發現商標註冊和其已經註冊在前之商標有相同、近似,以至他人混淆之虞,則可以提出異議或評定,撤銷商標註冊,以保障自己之權益。

若對於公司所欲聲請之商標,經他人提出異議或評定,或認為他人註冊之商標有侵權之疑慮,歡迎向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