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10c1936b10256aecec856db7e7bad1

【台灣法律】出國採訪記者、國考入闈人員和禮儀師都申請納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

許多企業抱怨現行勞基法規定僵化,「一例一休」實施後又造成人力吃緊、調度困難,紛紛尋求列入變形工時或指定為責任制;勞動部下週將討論出國採訪的報業記者、國家考試入闈人員和殯葬業的禮儀師可否納入責任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若適用責任制職類,勞資雙方協商取得勞工同意簽訂契約,再不影響勞工健康的前提下,報縣市政府核備生效後,可不受勞基法工時、休假等規定限制,目前實際使用這項規定最多的就是保全業的保全人員。 下週2勞動部將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其中將討論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出國採訪的記者納入責任制,還有考選部申請國考入闈工作臨時人員,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申請禮儀服務人員列入。

勞動部去年9月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規定3種例外情況下可以規避勞基法「七休一」限制,其中記者出國採訪也可適用,必要時可連續上班12天,不過報業公會主張,像奧運賽程全程超過12天,且採訪證名額有限,媒體不可能派兩組人馬輪班,就地休假勢必開天窗,因此希望能納入責任制。


浩富解讀:

責任制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其目的是在於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同時也利於資方就從事特定工作之員工安排其工時。得約定責任制者,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得為之。又依據同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並非是所有工作都可以約定為勞工責任制,且也非等同於勞工必須無上限的提供勞務,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避免成立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歡迎向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