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修法後,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函釋今天出爐並生效。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勞資協商換休標準。
一例一休上路後,休息日加班費大加碼,但以往勞工國定假日上班,常遇雇主以一天補休換加班費,未來休息日加班費加碼後,若仍以一日換一日,不符比例。根據勞動部今天新函釋,指休息日加班給付加班費是雇主法定義務,但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由勞資約定補休標準。
函釋說明,若是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休息日只能換補休,則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表示,根據函釋精神,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換休標準是一比一、一比二,由勞資約定,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絕換休,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
勞動部最新函釋說明,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如欲選擇補休,為法所不禁。需注意的是,雇主不得片面強制勞工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舉例而言,雇主不得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定休息日加班僅得換補休,而應與個別勞工於各次休息日出勤後,協商約定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應如何處理等事項。如對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之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洽詢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