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紅人谷阿莫遭多家片商提告侵害著作權,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今天表示,谷阿莫到底是否構成侵權,要由法院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去綜合判斷。
毛浩吉表示,簡單來說,如果利用目的不是營利為目的,是公益性質,利用著作的內容也很少,也不會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在市場經濟的利益的話,可能就構成「合理使用」。
如果可能影響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又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此就可能無法構成「合理使用」,可能構成侵權,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公開傳輸的權力。
《著作權法》雖有規範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基準有四:一、利用目的及性質,包括是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性質。三、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
毛浩吉說,《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有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谷阿莫剪輯電影、戲劇,並做一些KUSO、揶揄、嘲諷等處理,這牽涉到以下幾個問題。
谷阿莫剪輯人家影片,涉及著作權的重製;放在網路上則涉及公開傳輸。他把劇本原本台詞做些調整,或做KUSO言語,有些是原著的,有些是谷阿莫的,這涉及到改作,當然影片剪輯過程也有改作。
毛浩吉說,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是,「如果你重製,改作,公開傳輸,都是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力,若沒有得到授權就不能去用。」
據《著作權法》規定,若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個人接觸著作權的需要等,有合理使用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之核心,在於調和著作人創作成果之權益及公眾得接觸利用人類智慧成果的公眾利益。因此,著作權法雖規定著作人專有著作之改作、重製及公開傳播等權利,若未獲授權而對著作進行改作,則可能有侵權之疑慮。但同時,也承認「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改作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將由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判斷。
本新聞中谷阿莫之案例,屬於改作之行為,法院可能考量該行為是否是為商業目的、所利用之影片佔原著作之質與量的比例、是否影響原著作潛在與現在價值及其他情狀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現今社會網路使用發達,商業活動與日常生活其實常涉及各式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建議如有相關之疑惑,應及洽詢專業人員。本所有豐富之智慧財產權處理經驗,如有諮詢需要請聯絡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