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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台大出礦泉水? 業者侵商標權判賠八萬

台灣大學日前發現,有一款礦泉水瓶身外打上「台大」名義,經調查是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為,提訴求償;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判佳和食品賠償八萬餘元,且不得製造、持有、陳列、販賣及使用類似礦泉水。

判決書指出,96及97年間,台灣大學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臺大」及「台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果汁、水、鮮乳等類別;台灣大學卻發現,佳和食品竟生產一款礦泉水,包裝外打上「台大」字樣。2016年,台大發函佳和食品,要求除去「台大」商標,佳和食品反而向台灣大學申請「台大」商標授權使用,並請求「按每年權利金10萬元」計算,但被拒絕。

台灣大學事後發現,仍有台大礦泉水在外流通,因而向佳和求償50萬元,並要求不得再使用。佳和食品則主張,他們的前身萬佳津公司早於96年2月間就使用「台大」字樣,有發票影本為證,而佳和是104年底才設立,2016年10月已停止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面上如果還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縱有侵害商標權,也屬輕微。

法官認為,兩者高度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加上台大商標的識別性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另外,佳和與萬佳津各別獨立,佳和公司不可以萬佳津公司的行為作為抗辯。


浩富解讀:

本件值得注意的是佳和食品提出的抗辯,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的情形:「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我國商標法採用註冊主義,經註冊公告之商標始受到法律保護。惟如此一來,如果有商標已經業者長期使用,而廣為消費者所接受,因未經註冊,反而侵害嗣後冒用但經申請註冊之人的商標權,將有違商標法表彰商品來源及維護商譽的精神,故以本規定加以緩和。

台大的商標註冊申請日為96年7月27日,佳和食品則主張其前身萬佳津食品96年2月間即已將「台大」字樣用於礦泉水上。惟法院認為,即使萬佳津食品是佳和食品的前身,法人格仍各自獨立,故佳和食品不得以萬佳津食品過去使用之事實作抗辯。

惟法人格各自獨立這一點也限縮了台大所獲賠償的金額,法院依據每年10萬元的授權權利金計算台大所受損害。如果自台大的註冊公告日算起,損害賠償金額可達將近90萬元。惟佳和食品自104年底方始成立,所以侵權期間也就台大有舉證的105年8月間起算,最終的賠償金額才僅8萬元。訴訟上的不同法律及事實主張會導致不同的有利不利後果,欲尋求專業且完整的法律服務,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