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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土洋巧克力商標戰!HERSHEY'S告KAISER'S結果是...

美國HERSHEY'S巧克力認為甘百世食品出產的「KAISER’S」巧克力,模仿其水滴狀巧克力,同樣以錫箔紙包裝,「KAISER’S」的字首「K」還寫成近似「H」字樣,字尾也刻意加入「’S」,網路更出現「KAISER’S」是「山塞版HERSHEY’S」言論,因而提告甘百世侵害商標權,除求償166萬元並應於報紙刊登侵權道歉,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外觀、讀音均不同,且「KAISER」、「KAISER’S」註冊商標早於HERSHEY’S,因此判HERSHEY’S敗訴,仍可上訴。

HERSHEY’S主張,若在網路搜尋「水滴狀巧克力」圖片,第一頁7成圖片都是HERSHEY’S的「KISSES」水滴狀巧克力產品,但「KAISER’S」商標不但都用於糖果等商品,甚至將水滴狀巧克力印在包裝上做為商品表徵,且除字首「K」寫成近似「H」字樣,字尾也刻意加入「’S」,易使消費者混淆,提告侵權。

甘百世食品反駁,早於1977年就已申請註冊商標「KAISER」、「KAISER’S」,又字首「K」印刷清楚可辨出與「H」不同,兩商標外文讀音、字母排列均與HERSHEY’S不同,且「’S」並非消費者識別商標的主要依據,水滴狀巧克力也是一般常見的商品型態,另HERSHEY’S在美國與台灣均未取得立體商標權,自不能以此認定他們侵權。

法官認為,「’S」意為「的(產品)」,是英文常用的表達方式,不具識別性,「KAISER」、「KAISER’S」與HERSHEY’S組合字母、讀音、概念均不同,商標字體顏色也有異,加上HERSHEY’S在台註冊指定使用於巧克力商品與水滴圖形註冊,均晚於甘百世食品,也有網友表示「HERSHEY’S KISSES不是KAISER」、「KAISER是甘百世產品」,綜此認定兩商標未構成近似,消費者應不致誤認,因此駁回HERSHEY’S告訴。


浩富解讀:

甘百世公司生產的巧克力,其「KAISER」或「KAISER’S」商標,或許在設計上不無借鑒「HERSHEY’S」之處,但文字商標在文字本身不論長短或拼法都顯有差距的情形下,很難被認定為「近似」。唯一比較接近「近似」的可能是文字最末尾的「’S」,但這部分也被法院認定為本身是英語中表達所有格的慣用法,所以不具「識別性」。

Hershey公司另一個主張是甘百世公司生產的巧克力的水滴狀造型,近似於其名下的水滴型圖案商標,所以侵害其商標權。惟不但甘百世公司所註冊的水滴型圖案商標申請日期早於Hershey公司所註冊者,水滴狀造型巧克力也被法院認定並無近似於水滴型圖案商標之情事。

此時可以更進一步去思考,如果Hershey公司曾經有將其水滴狀的巧克力造型申請註冊過立體商標,訴訟結果會不會有所不同?我國商標法承認各種非傳統商標的註冊,至今已逾十年。如何善用各種商標給予自己的產品更周全的保護,歡迎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