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知道,盜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除了須負民事賠償責任之外,更有可能讓您吃上牢飯嗎?究竟商標法對於註冊商標保護的範圍為何,違反商標法的罰則又為何?
商標法第95條規定,如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類商品同一商品或服務,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依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最重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又本條規定係公訴罪,偵查機關只需發現前揭侵害商標權情事,即可主動偵辦起訴,毋庸商標權人提出告訴。商標權人另可依商標法第71條規定,請求最高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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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