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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賊駕車拒捕遭擊斃 家屬提國賠結果出爐


浩富解析:

警察追捕開車拒捕的嫌犯,開槍因故致嫌犯死亡,是否需要負賠償責任?故意過失判斷的標準又為何?人民申請國家賠償,有哪些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可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請求國賠。侵權的認定與否與民事侵權的認定類似,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方符本條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本件雖然有開槍誤擊致死之事實,然經法院審酌後認定,該開槍警員開槍時已盡其一切必要之注意,會造成這種結果是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所造成,因此該警員並無故意過失,家屬自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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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