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黎明自辦重劃區弊案炒得沸沸揚揚,長億集團少東、前立委楊文欣等人被控透過富有公司承辦黎明自辦重劃區,涉嫌用468名人頭地主取得重劃主導權,並虛增支出拆遷補償費及公共設施工程費共12.7億,以重劃區土地抵償後,獲得1.2萬坪抵費地,若以平均市價每坪最少50萬元計算,牟利超過61億元以上,今台中地檢署依背信等罪起訴楊文欣等14人,楊文欣的父親楊天生經查無不法後以他案簽結。
何謂「他案簽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中,檢察官身為唯一的犯罪調查主體,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完之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至第253-1條之規定,視犯罪嫌疑之高低及其他法定情狀,決定將嫌疑人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至於「簽結」,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而是檢察實務上一種便宜行事之行政措施。在實務上,若犯罪嫌疑不明,檢方就有可能會以此行政簽結的方式,暫時擱置此案,待有其它新事實、新證據時再行進行偵查。然而此簽結制度已為法界詬病已久,因為簽結並無如起訴、不起訴之效力,檢察官亦得隨時重啟偵辦,容易因人為因素而影響偵辦與否,整個案件也會處於懸而未決的情況。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應係貫穿我國偵、審實務的最高指導原則,而此原則之保障亦為國際各國的普世價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亦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享有無罪推定之權利」,因此,在檢察官證據不足,嫌疑人之犯罪嫌疑甚至未達檢察官起訴門檻時,檢察官應即為不起訴之處分,以貫徹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審理原則之精神,保障人民受到公平審判之普世人權。
若有刑事案件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