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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內線交易避損失 地檢署認定必翔違反證交法

引文:

必翔實業公司稽核主管黃立灶明知子公司必翔電能等公司,對中國多家公司的逾期應收帳人民幣5444萬、相當於台幣2億4800萬元,卻在未公開消息前,搶先透過內線交易,悄悄出清手中的子公司必翔電能公司股票9萬多股,合計規避損失近114萬元,新竹地檢署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其犯罪所得將一併建請院方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浩富解析: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規定,公司的內部人(包含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人)凡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的十八小時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賣該公司之股票。本條是為了貫徹證券交易法第1條保障國民投資的精神而設,若違反本條關於內線交易之規定,可能面臨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以下之罰金。若您是前述之公司內部人,買賣自家股票時應多加注意。

若有證交法案件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ET TODAY新聞雲 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