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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販售「兔子家電視盒」免費看 侵害民視著作被訴

引文:

台中市洛承有限公司老闆柯嘉慶,未經民視公司同意或授權,自106年2月間起,在各大網路商城,以每台1500元價格販賣兔子家電視盒(數位機上盒),強調打趴小米盒子,免費看民視視聽著作,侵害民視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共販售1000台,獲利150萬元,台中地檢署今天依違反著作權起訴洛承有限公司、及代表人柯嘉慶。


浩富解析:

著作權法第87條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人面臨著作權被侵害之情事時,得依同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二種,一為「回復原狀」,即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二為「請求不法利益」,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除此之外,著作權人尚得依同法第89條規定,請求侵害人將法院判決書內容刊登於新聞紙、雜誌上。侵害人除民事責任外,依同法第92條規定,更須面臨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及最高新台幣七十五萬元的罰金。

若有著作權法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1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