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南部砂石因短缺價格大漲,台泥、國產等5家預拌混凝土廠面對成本增加,年初宣布調漲價格,今(24)日遭公平會開罰6,000萬元。 業者強調,此次漲價單純只是反映成本增加,對於公平會的裁罰結果,十分不解和遺憾。具體等到收到處分通知書後,研究後依法行使權利,不排除提出行政訴訟。
台泥、國產等5家預拌混凝土廠,去年12月中旬通知建商等下游業者,因成本上揚,元旦起調升售價。由於漲價時間點、漲幅相近,公平會認定5家業者聯合漲價,分別開罰台泥2,000萬元、國產2,000萬元、亞東預拌混凝土1,100萬元、環泥800萬元及天誠100萬元,共計6,000萬元。
所謂「聯合行為」,就是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事業,也就是彼此具備競爭關係之「同行」。這些同行若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的話,就構成「聯合行為」。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行為,聯合行為之「合意」,可以藉由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來「推定」,也就是說,若有合理的間接證據,也可以據此認定聯合行為的成立。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行為,聯合行為之「合意」,可以藉由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來「推定」,也就是說,若有合理的間接證據,也可以據此認定聯合行為的成立。
再依公平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事業為聯合行為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依公平法第40條規定,事業為聯合行為除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更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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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經濟日報 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