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粘峻碩2013年偵辦一起超商竊案,未詳查證據即直指男子陳建國涉案,檢察官詹騏瑋不察,也順著起訴,害陳建國有冤難伸,上吊明志,全案經公懲會審理,認定粘峻碩犯下7大過失,判休職1年;至於詹騏瑋部分,現則在專責司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審理中。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本條是刑法上的「枉法裁判罪」。所規範的行為主體乃「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但本條僅適用於「法官、檢察官」,而不及於司法警察。又本條第三款規定限於「明知」,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因非「明知」該被告實屬無罪之人,故亦不該當本條之規定,本案之警察、檢察官僅得分別依內規懲處之。然而,凡法官、檢察官「明知」被告無罪而故意使其受追訴或懲罰或「明知」被告有罪而濫權縱放,皆會違反本條規定而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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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19/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