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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開庭遭辱「當人小三」 郭新政再議遭駁回

引文: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沈記玉飾小開沈昊諺涉犯詐欺案時,珠寶商嚴嘉惠當庭說李新的生前女友郭新政「當人小三」,郭女認為對方故意出言侮辱,干擾她的答辯,因此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嚴女並無誹謗的故意,處分不起訴,郭女不服,向高檢署提起再議,但高檢認為已調查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浩富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針對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對不起訴處分之內容不服,得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上級檢查署(高檢署)聲請再議。

自2018年元旦起,法務部已宣布聲請再議案件,限制發回1次,不再是以往無限制的發回次數,可望讓刑事案件迅速確定,提高偵查的品質效能。

若有刑法相關之任何疑問,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