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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老公養小三還生2子 正宮離婚怒告通姦…結局悲哀

引文:

基隆一名已婚郭姓女子,105年間懷疑先生金屋藏嬌,她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直到106年得知「小三」竟幫先生生了2個小孩,直到婚姻走不下去,去年離婚後才告2人通姦、相姦罪。基隆地檢署審理後,認定郭女已經超過法定6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處分2人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郭姓婦人與林姓男子婚後育有一子;97 年間,林姓男子背著郭婦,與連姓女子交往,郭婦獲知後質問丈夫,林男冷處理謊稱只是朋友,郭婦選擇相信先生,並未追究。

105年間,郭婦在先生帶回來的包裹發現,有一名連姓女子的連絡電話,懷疑該女子就是先生口中的友人。郭婦去電詢問,對方辯稱,林男在104年底買了一間房子養魚,林男因為重聽,她只是幫林男買東西。郭婦追問連女:「為何教林男養魚,若我跟林男離開,你會不會嫁給林男?」連女回覆:「不會」。

郭婦的兒子獲知後,傳簡訊給父親:「媽媽問我,那個女人是不是住在你房子裡面」、「媽媽問孩子真的是你的嗎?」郭婦看到簡訊傻眼,才得知丈夫外遇並生下2個小孩,最後仍拖至107年6月才與丈夫離婚,並向2人提告。

檢察官審理後,認為林男與連女確實生有2個兒子,分別在96年與98年,且確實有通姦事證,認定郭婦最遲應在106年10月間就知道先生與連女通姦還生下2個小孩,卻至離婚後才提告,已經超過法定6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處分2人不起訴。


浩富解析:

按我國刑法第239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同法第245條則規定前開通姦罪、相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被害人未於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檢察官將依同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案被害人如欲獲得賠償,仍建議循民法途徑解決,不僅請求權時效較長,更能獲得金錢方面實質的賠償(包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因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若有任何民、刑法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三立新聞網 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