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業務員洗保單誘使客戶解舊買新,不少公司都設下防範門,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解舊買新的件都不予計績,但若業務員跳槽到同業或自立門戶成立保經代公司,再回頭挖自己的客戶,原承保公司在盡力保全之餘,若客戶堅持解約,也只能徒呼無奈。
幾個月前,國內壽險業又刮起挖角、跳槽、不當解約的歪風,使得不少不明究裡的保戶的保單權益遭受損失,為遏止這樣的亂象,金管會日前公布解釋令,要求保險業在保全作業的內稽內控要設有風險控管機制。
該解釋令規定,所謂的風險控管機制,除了要有效確認要、被險人提出解約或變更申請的真意外,為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勸誘客戶終止契約,要求保險公司至少要做10項控制機制,並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
這10項控制機制中,第10項是新增的,其他多是對現有保全作業做更進一步的要求與規範,譬如應核對要、被保人的身分或簽名;委託辦理時應核對受託人身分及確認授權或代理權限;變更住所或收費地址時,應核對地址非該公司、分支機構或所屬業務員之地址,或非該公司往來保經代或銀行機構之地址等。此外,也要求壽險公司要將這10項規定,納入與其合作的保經代的合約中。
至於新增的第10項,內容為「若受理解約申請時,該保單的原招攬員已於一年內自原所屬公司或保經代公司離職,且該保單是屬於健康險或未滿3年的壽險」時,保險公司就必須以電訪並保留錄音紀錄的方式,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意願及原因,並告知相關權益,必要時,得檢核該保戶於解約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是否有保其他同業的商品。
保險業務員誘使客戶解除舊保單買新保單,這種洗保單賺佣金的方式早已不是新聞了。除了本篇新聞中所提到的公司內規外,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3月4日令釋:就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保險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相關保全作業進行強化,將被保險人住所或收費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之變更等等,納入保全項目。
亦即,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3341號令:「關於保險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業,應包括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或收費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之變更等保全項目。」
而人身保險業訂定之風險控管機制,須能夠有效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申請相關保全項目的真實意願,方能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勸誘客戶終止契約。其中像是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保件同時符合受理終止契約申請時原招攬該保件之業務員已於一年內自原所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離職或終止合約關係;該保件之保障內容所屬險種包括健康保險或契約生效日後未滿三年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團體保險商品的情形時。保險業應指派保全作業人員於同意終止契約前,以電話訪問並保留錄音紀錄之方式,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意願及原因。
若有保險契約糾紛(如: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保單質借、貸款)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現代保險新聞網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