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以目前基準為61.5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限。
立法委員表示,為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風險,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於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惟一百零七年十月普悠瑪事故中,十五歲以下的罹難者,因前述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據此,保險法修法方向,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以兼顧道德風險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新修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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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