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4/28)三讀「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包括足額清償的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擔保品範疇。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初審時表示,針對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的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運用,符合現實需求。
賴士葆說,關於稅款擔保品,稅捐稽徵法現行條文已有列出黃金、公債、銀行存款等,增列將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納入,目的是把財政部已用行政命令在處理的項目提升至法律位階保障。
財政部評估,賴士葆所提修法主張,有助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予以贊同。財政部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已於2014年11月7日的行政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也可核實認定,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立法院此次三讀通過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條文,就相當於擔保稅款的擔保品增列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完整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以確保稅捐稽徵。
現行法雖已明定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外幣、上市有價證券、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及銀行存款單摺等作為稅款擔保品提供納稅擔保,確保該擔保在短期內能夠變現,若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即可強制執行稅款擔保品以獲償。而本次修正為符合稅捐稽徵需求,於新修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就稅款擔保品納入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以利納稅義務人個人財產支配使用。
此外,財政部過去已釋明擔保品的估價,參照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的內容,納稅義務人若以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作為稅捐保全標的,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則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若納稅義務人提示足供認定時價的資料及證明文件且經機關查明屬實,則也能核實認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
若有因納稅擔保品或因其所生之行政執行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