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投訴入住礁溪老爺酒店,用餐後陸續有59人出現人上吐下瀉,疑似食物中毒症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接獲相關消息後,派員前往供應餐食場所稽查,勒令其停止營業改善。
經衛生局稽查瞭解,該酒店自助餐廳以自助取餐模式供應旅客早、午、晚餐,稽查時現場已無食餘檢體,衛生局因此採集環境及飲用水相關檢體,以檢驗病原菌,責令該餐廳立即停止作業調查,若證實為食品中毒案件,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物中毒的案件,除了上述新聞所述業者被稽查的機關處罰以外,前往礁溪老爺酒店的消費者,亦得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規定,以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未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同一原因事件,造成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消費者也可以將自己得對業者主張之權利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帶為提起訴訟向業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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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