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研擬之「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於今(1)日正式公告實施。定型化契約4大重點在這:
一、費率:規範業者必須揭示收費標準,並在代駕服務前確認服務內容,避免上車後產生消費糾紛。
二、人車安全:業者所指派之代駕人,必須具備有職業駕照,且無犯刑事犯罪紀錄;另為維護消費雙方權益,消費者必須意識清楚,如意識不清,則必須有意識清楚之人陪同。
三、車輛安全:消費者所交付代駕車輛必須具有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且不得有盜贓車等;另為避免事故賠償風險,業者應在契約內容中說明是否投保責任險及投保之內容,倘事故發生,可歸責於代駕人時,業者亦應負連帶責任。
四、代駕違規:代駕期間所發生之違規處罰案件,除因消費者行為所致,應由代駕服務業者負責。代駕人對消費者違法要求,應告知並加以拒絕。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消費者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可認為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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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華視新聞 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