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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高鐵車廂內忽聞陣陣「莫名水聲」驚見斯文眼鏡男對著乘客行李尿尿

作者: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有民眾搭乘高鐵南下295車次時,在安靜的車廂內聽見「莫名水聲」,轉頭看去驚見車廂內有名疑似酒醉的男性乘客,竟然在行李放置處直接就地解放,讓車廂的其他乘客看傻眼,雖然高鐵人員連忙清潔善後,但脫序的行為讓倒楣的行李主人為遭殃的行李感到崩潰。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表示,由於正值疫情期間,現在乘坐高鐵都要戴口罩,車廂內也沒什麼人在交談,因此車廂內非常安靜,但一陣陣「水聲」突然劃破寧靜,循著聲音來源看去簡直傻眼,原來是有一名長相斯文戴眼鏡的男乘客在車廂內的行李放置處小便。

這名男子疑似酒醉,不僅「就地解放」,地點還選在行李放置處,所幸男子離開後,車長和清潔人員很快趕抵清理。PO文網友說:「那裏還有遭殃的行李,不知道行李主人會不會瘋掉!辛苦高鐵車長小姐及清潔人員了!」

對此,網友紛紛留言痛批「這完全沒水準可言,必須罰錢啊!行李的主人也一定要跟他要賠償,基本上那個行李箱毀了」、「人家大陸在進步,我們在退步」、「酒醉為什麼可以上高鐵?不是可以拒載嗎?應該要列為大眾交通工具的拒載黑名單內!」,但也有網友認為「他可能是先上車、後喝酒,防不慎防啊」。


浩富解析:

民眾搭乘南下高鐵列車驚覺男性乘客在行李放置處對行李小便,引起其他乘客反感。

對乘客的行李小便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本罪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為要件,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行李上小便,相信多數人已經不會想再使用,所以已經達到讓行李不堪使用的程度,而毀壞他人物品,必定使他人受到損害,但本罪以故意犯之為前提,該乘客若真的酒醉,就無法以本罪相繩

民事賠償方面則不以故意為必要,只要過失侵害他人權力即可,因此,該乘客仍無法免去民法184條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在車廂內小便,也構成鐵路法第71條第1項第7款污穢車箱的行為,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罰鍰。

若有因故意過失所致之民法上侵權行為、刑法上毀損罪或鐵路裁罰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Newtalk新聞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