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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國民法官法三讀 人民將與法官共同審判刑案

引文:

歷經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成為國民法官的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預計2023年上路。

司法院自1987年起即有「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與倡議,這也是人民多年來的期盼,但到底要採用什麼制度,法界多年來爭論不休。

這次國民法官法立法過程中,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及主張,例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張應採參審陪審兩制併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是採陪審制的草案版本。

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也指出,「在未來4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賴。

歷經3次朝野協商,但包括適用案件範圍、終局評議等約100條條文,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起逐條討論、表決,歷經3天2夜,終於在22日上午9時39分、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而在今天凌晨的不斷電表決中,不僅朝野立委累翻,就連表決器也罷工;民進黨立委何志偉凌晨3時就在臉書發文提到,表決器當機,但立法院工程人員立即排除故障情形,而他也附上當時現場照片。


浩富解析: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歷經多年不同版本、不同形式及無數模擬法庭的場次,終於在2020年7月22日歷經立法院30小時表決大戰中通過,預計2023年上路,台灣司法將進入新紀元。本期電子報就為您簡介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的規定。

首先,國民將能參與何種案件的審判?三讀條文明定,原則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都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則不在適用範圍。

國民法官法庭由三位職業法官及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原則上只要年滿23歲,繼續在中華民國居住4個月且在法院管轄區域內,都可能被選為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因執行職務,所屬的學校、機關、公司等必須給予公假,且不得因為國民法官現在或曾經執行國民法官職務而給予不利的處分,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則由法院給付。

國民法官法亦對刑事訴訟程序有重大突破,刑事訴訟法向來規定檢察官在起訴後,應將卷證資料一併送交法院,然而卷證併送法院,法官看到的就是檢察官偵查的證據,容易對犯罪事實形成預斷,實與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和直接審理原則不符,且對被告辯護形成重大障礙,向來也為律師界所詬病。國民法官法則規定檢察官在起訴後不得將卷證資料送交法院,且起訴書也不能記載有形成預斷之虞的內容,所有卷證應在審理庭中呈現,如此規定,能確保法官及國民法官心證不被卷證預先汙染。

訴訟程序中,如果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相關權限與義務等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另外,審判長訊問完被告後,國民法官也可以在告知審判長後,就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至於評議部分,國民法官將可參與包含有罪認定及科刑評議。有罪認定應由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總人數2/3以上達成同意,科刑評議則過半即可

以上簡介三讀通過之國民法官法,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社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