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中明確,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受房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房產活動時,發佈的拍賣公告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其相應法律後果等內容,競買人申請參與競拍的,應當承諾具備購房資格及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房產成交後、向買受人出具成交裁定書前,應當審核買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請參與競拍到成交裁定書出具時具備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經審核買受人不符合持續具備購房資格條件,買受人請求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活動且拍賣成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該拍賣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規定》,司法拍賣房產出現流拍等無法正常處置情形,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申請執行人等當事人請求以該房抵債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拍賣房產活動,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的出台順應近期政府對樓市的調控,規避炒房客通過法拍房購得房屋,另一方面,此規定亦可能使拍賣房屋的成交率降低,進而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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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瀟湘晨報 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