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虛假陳述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後,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公司)又被315名投資者起訴到法院,索賠逾億元。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對該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駁回投資者劉某、飛樂音響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根據一審原判,飛樂音響公司賠償315名投資者1.23億餘元。該案系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後,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
飛樂音響公司是一家大型綠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該公司發佈2017年半年度報告,聲稱收入和利潤實現增長。報告發佈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上漲。然而,2018年4月13日,飛樂音響公司在其發佈的《2017年年度業績預減及股票複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認,2017年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在收入確認方面有會計差錯,預計將導致營業收入減少。公告發佈後,飛樂音響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跌停。
此後,監管部門對飛樂音響公司的上述公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飛樂音響公司因建設專案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收入和利潤虛增,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
2020年8月,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認為,飛樂音響公司的上述虛假陳述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投資損失,於是共同推選出4名擬任代表人,向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該案後,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聽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為2018年4月13日。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裁定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申請覆議。據此,法院發出權利登記公告,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自願加入訴訟。最終,共有315名投資者經審查後成為原告,經推選,其中5名原告當選為代表人,訴請飛樂音響公司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與此同時,雙方當事人均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投資損失進行核定,但對委託機構意見不一。上海金融法院遂依法組織當事人當庭隨機抽取,最終確定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為損失核定機構,後該服務中心出具了損失核定意見書。
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後認為,飛樂音響公司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投資者均在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公司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飛樂音響公司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飛樂音響公司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採納損失核定意見書意見,判決飛樂音響公司賠償315名投資者投資損失共計1.23億餘元,同時向代表人支付相應的通知費和律師費。
近年來,隨著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訊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群體性證券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呈現短期激增、長期穩增的態勢。該案的判決為推進證券群體性糾紛代表人訴訟、加大中小投資者保護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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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國法院網 2021/10/14 | 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