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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愛評網」遭併購 創辦人失業興訟討資遣費敗訴

引文:

餐飲資訊互動平台「愛評網」經2次併購後由街口網路公司接手,「愛評網」葉姓女創辦人因失業,對遭街口收購的某科技公司提告追討資遣費等。一審日前判葉女敗訴,可上訴。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葉女提告主張,她原本是紅谷公司員工,紅谷公司在民國106年10月30日被美團點評公司收購,美團點評公司留用紅谷公司全體員工,並將紅谷公司所有人事、資產及主力業務「愛評網」都置於美團點評公司所有的客誠科技名下,雙方並簽立聘僱合約,承認她的年資合併計算。

葉女主張,街口網路公司在108年3月27日收購客誠科技公司,同年4月1日誣稱她曠職多日而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但她本來就不需打卡,終止勞動契約難認合法,客誠科技無正當理由解僱她,違反勞動契約及相關法令,須給付她新台幣120萬元的資遣費及積欠工資,共計162萬元,以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客誠科技指出,葉女及其姐設立紅谷公司並開發「愛評網」網路平台,共同經營,葉女擔任紅谷公司的副執行長,美團點評公司收購紅谷公司後,將「愛評網」轉移至美團點評公司所有的客誠科技名下,但「愛評網」由葉女等人主導營運及管理是受委任專業經理人,賦予其獨立運作「愛評網」的裁量權。

客誠科技主張,原欲借重葉女專業委其管理「愛評網」業務,但她竟帶頭阻礙資產清點程序,雙方信賴關係蕩然無存,因此公司從108年4月1日終止與她的委任契約,因雙方非僱傭關係,因此無需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及特休未休的工資。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葉女與客誠科技的契約關係是委任關係,108年4月1日通知她終止兩造間委任關係,屬於合法,又因兩造間非屬僱傭關係,無法適用勞基法、勞退條例等規定,客誠科技不須給付資遣費、工資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案可上訴。


浩富解析:

一、本案背景說明

20220215

二、本案主要的爭點在於原告葉卉婷和被告客誠科技間,究竟是「委任」或「僱傭」契約,後來法院判決(臺北地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認為是「委任」契約,所以被告就不用給付原告所主張合計162萬元的資遣費及積欠的工資。本案相關的分析如下:

(一)各種勞務契約類型的比較:

比較項目 勞動 委任 承攬
定義 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指揮監督 有,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 受任人雖受委任人指示,但處理委任事務仍有自主決定權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須自行決定如何完成工作
從屬性 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上從屬性 無,可同時受多個委任 無,可同時承攬多個案件
對價性 不一定
參考資料:《職場與法律》,鄭津津著,2020.09

(二)法院認定原告葉卉婷和被告客誠科技之間,成立委任契約的理由:

  • 不論是第一次(美團點評收購紅谷科技)或第二次收購(街口支付收購客誠科技),原告均有出面洽談或簽署收購協議。
  • 客誠科技收購後,原告仍受聘為愛評網專業經理人,負責網站營運、社群行銷及媒體公關等事務,具有主導愛評網之營運策略、經營走向等權限。
  • 原告上下班毋庸簽到退,且原告之電子郵件信箱中有數封人事履歷、財務請款及差勤批核之相關郵件,對於被告之人事任用及一定金額之請款具有相當裁量權與決策權。
  • 原告雖提出聘僱契約主張僱傭關係,但是法院認為該僱傭契約記載內容與一般僱傭契約之記載有異,例如有KPI之績效獎金、股權獎勵等,且和被告提出另外13名員工之聘僱契約內容不同。

如有勞務(僱傭、委任、承攬)契約等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央社 2022/01/19|劉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