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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華映資產遭法院查封 董事會決議依法「聲請破產」

引文:

大同(2371)9/18日20:30在證交所召開記者會,由華映財務長黃世昌說明其董事會決議事宜,黃世昌表示,華映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各項資產遭法院查封,無法繼續營運生產,因此華映經董事會決議,撤回重整聲請再抗告,依法聲請破產。

黃世昌說明,華映重整聲請再抗告,雖由法院審理中,但是緊急處分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延長,在失去緊急處分保護的情形下,因多數債權人已對華映取得執行名義,並申請強制執行。

黃世昌表示,華映除土地、廠房全數已遭查封外,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7日前往華映龍潭廠,進行機器設備的資產查封,華映遭法院查封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各項資產,預計將遭法院後續拍賣的強致執行程序,因為無法繼續生產營運。

黃世昌強調,按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長期負債時,董事會應聲請破產,應按華映公司資產負債表,已不足以抵償負債,現取得眾多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各項資產,造成華映無法繼續生產營運,為使員工和債權人可以依法規定,經董事會今日決議,撤回重整聲請再抗告,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

黃世昌說明,由於華映所有的動產,包含較高價值且未作任何擔保的面板6代生產線線設備及不動產,17日遭20餘家供應商以無擔保債權執行扣押查封程序,華映原欲自行處分資產優先償還員工債權,包含9月、10月薪資,以及後續資遣費、退休金等, 但是在法律上遭受重大的阻礙。

黃世昌指出,雖然勞工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但若放任無償債權人逐一執行拍賣各項資產,勞工須分別取得執行名義,包含調節的紀錄、支付命令、確定判定等,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如此將造成勞工行使的權益極大的不便。

黃世昌表示,華映不樂見這樣的情勢發展,因此今日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破產,阻止全數失控的程序,而能依照破產法第99條規定,將所有債權集中以破產程序變價分配,勞工可以依照大量解僱的勞工保護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依大量解僱協議成立的執行名義,向破產管理人聲請優先分配資產變價所得的金錢,清償勞工的債權,因此華映聲請破產若能獲法院裁定准許,對勞工的債權實踐在法律上最為便利且有保障。


浩富解析:

本文藉此案例簡介抵押權之次序破產程序

抵押權原則上係依登記次序決定清償順序,前順位抵押權人受償完畢後尚有餘額,始由次順位抵押權人受償,依此類推。不過,為了活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使融資更為容易,法律亦允許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抵押權次序的調整有次序權讓與、次序權相對拋棄及次序權絕對拋棄三種方式。

  • 次序權讓與:讓與人與受讓人仍保有原抵押權及次序,但依其次序所能獲得分配之金額合計,由受讓人優先受償。
  • 次序權相對拋棄:指拋棄人與受拋棄利益人成為同一次序抵押權人。
  • 次序權絕對拋棄:指拋棄人成為最後次序抵押權人,其他次序依序昇進。

破產則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亦即債務人之債務大於財產時,以現存財產清償債務,並於破產程序結束時免除債務。程序大致為向法院聲請,法院核准後公告、限期讓債權人陳報債權,並進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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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東森ETtoday財經雲 2019/09/18|姚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