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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維護台大商標權 台大告台大補習班勝訴

引文:

國立台灣大學為保護「台大」註冊商標,對侵權的補習業者、建設公司等祭出法律,校方今說明,截至今年8月已針對全國數十家公司行號,包括補習班、建設公司、藥局、生技公司等,要求停止使用「台大」、「NTU」、「TAIDA」等台大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及其他商標使用態樣。

最近一起訴訟案是,台大校方控告台北車站前的私立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侵權並求償1千萬元,業者雖主張台大補習班於民國61年便由台北市教育局核准立案,97年於服飾上使用TAIDA字樣,早於台大申請,應符合商標善意先使用,沒有侵害台大的商標權,但因業者曾向智慧局申請台大註冊商標均遭駁回,智慧局認定台大是國立台灣大學簡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近日判決台大勝訴,業者應給付台大623萬元,且不得再使用台大、TAIDA等字樣。

校方表示,台大商標管理單位是總務處及法務處,共同協力維護台大之商標權,強調商標不僅是一個形象,而是一種品牌及法律保護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校方說明,台大雖然不是私人企業,但台大的品牌形象乃是自立校以來,眾多師生、行政同仁們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非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台大的商標權價值並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的商標權,需要付出相當之努力來維護。

校方表示,台大自民國72年以來陸續註冊多項商標,包含校徽、「臺大」、「台大」、「NTU」、「TAIDA」、「台大TAIDA」、「國立臺灣大學」等,均已被智慧財產局與我國法院多次認證為我國著名商標。

校方表示,目前坊間各種行業,均有未經本校授權便擅自使用「台大」、「TAIDA」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名稱或其他商標使用之侵權態樣,台大會先告知業者侵權,置之不理才提起訴訟,以盡力維護台大的商標權。


浩富解析:

《商標法》第68條及第70條訂有商標侵權之類型,包含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或是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皆屬之。

而若是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依據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商標法第95條也訂有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若構成商標侵權,可不是賠錢了事這麼簡單,也可能有牢獄之災,提醒各位千萬注意。若有商標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2/09/05|林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