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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執行人配偶?

引文:

2022年1月5日,法院作出某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返還高某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該案立案執行,本院經過多次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為儘快收回欠款,高某以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李某將涉案借款轉入張某帳戶名下為由,請求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共同承擔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法律義務。

法院裁判: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符合法定情形,應當限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由於本案高某所陳述的追加理由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故高某申請追加張某為本案被執行人,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本案作為執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相關債務承擔實體問題可在之後的救濟程序中詳細審查。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高某的追加申請。


浩富解析:

民事訴訟實行「審執分離」原則,審判程序裁決當事人的糾紛,確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而執行程序是將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利益。執行權本質上是公權力,其運行應當遵循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執行程序認定,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將失去通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此類案件,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或提出析產訴訟等方式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