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交流和人才跨國流動的增多,跨國婚姻以及中國公民在境外結婚、離婚會越來越頻繁,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後,在中國國內得到承認,需要滿足至少以下七個條件。
一、國家(地區)範圍和分類
- 對於與中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比如美國、英國。
- 對於與中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截至2022年7月,中國未簽署多邊司法協助公約,但與39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包括與法國、新加坡、越南、古巴等,多數為發展中國家。
- 港澳臺地區,則視是否具有相關安排。比如香港的大部分婚姻家事案件(不僅僅是離婚案件),在內地法院可以得到認可,並且認可的範圍不僅包括解除婚姻關係,還可包括財產的處理等。台灣判決裁定亦可在大陸申請認可和執行。
二、司法文書範圍
包括離婚判決書,也包括法院作出的離婚調解書等。
三、適用的主體
離婚案件的原被告均可申請。但必須至少有一方為中國公民。
兩個外國人在國外離婚,在中國常住的,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可以在中國法院另行起訴離婚)。
四、申請的次數
申請人只能申請一次,申請人自己撤回承認申請或者被法院駁回申請的,均不得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訴訟。
五、需要向法院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 書面申請書。
-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 生效證明文件(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須公證認證;境內居住的被告,如確有困難,提交應訴通知和開庭傳票即可)。
- 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證明文件(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須公證認證;境內居住的被告,如確有困難,提交應訴通知和開庭傳票即可)。
六、不予以承認的情形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中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中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時間條件
獲得國外離婚判決後,要儘快申請國內承認。如果一方在國內提出離婚訴訟;則之後任何一方提出承認外國判決的申請,法院均不予受理。
從該文章可以看出,大部分國家或者地區都可以在中國大陸法院申請離婚判決或者調解書,不過其中的條件規定也相當嚴苛,且在申請前必然涉及相關文件的公證、驗證,如有類似法律需求,建議先咨詢專業律師團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金錢或者時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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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和興家法 202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