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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一套住房出現三份遺囑,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引文:

濟南市民秦風與賈芳夫婦育有三個兒子,長子秦平(已去世)、次子秦偉、三子秦新。秦風與賈芳夫婦婚內購買位於濟南市某社區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女方賈芳名下。兩位老人去世後,秦偉及妻子程雲住在案涉房產,秦平的妻子李芳與女兒秦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秦偉、程雲訴至法院。

法官瞭解到,秦風與賈芳生前與秦花、李芳、秦平共同居住生活。並由李芳悉心照料秦風與賈芳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除給予物質上的支援外,還包括精神上的慰藉。2019年,秦風由秦偉接走。隨後秦花、李芳搬離案涉房屋。兩年後,秦風去世。

法庭上,原告秦花、李芳向法官表示,秦風生前立有代書遺囑一份,遺囑中提到,賈芳去世後秦風和大兒子秦平、秦花還有李芳一起住。李芳照顧他們老兩口8年了,照顧得挺好。他請律師立遺囑,將其居住的這處唯一房產自願給他的大孫女秦花,無人強迫……該份遺囑有見證人在該遺囑落款處簽名並捺印,且有遺囑光碟為證。

經過多方走訪及調查,此遺囑得到法官的肯定。老人去世後,秦花、李芳曾與秦偉、秦新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遭到拒絕。原因是秦偉手中也有一份遺囑。秦偉表示自己的父親秦風曾另立遺囑,而且這份遺囑的時間晚於李芳提供的那份。而這份另立的遺囑中清楚標明自己才是這套房屋的繼承人。

法官發現該遺囑部分內容為列印文字,部分內容為手寫筆跡,這份遺囑中提到,秦風是濟南某社區房屋(案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之一,該房屋屬於他的份額是其個人財產。老伴賈芳去世後,至今未再婚。為防止日後因該房屋產生糾紛,現經慎重考慮,並在頭腦完全清楚的情況下立此遺囑。該遺囑立遺囑人處有秦風簽名及捺印。秦偉表示自己提交上述遺囑性質為秦風自書遺囑。秦新對秦偉提交遺囑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表示他每週都去看望秦風,老人的意識非常清晰。

正當法官團隊對秦偉提交的列印遺囑真實性進行商議和辨別時,不料又出現了來自第三人程雲(秦偉配偶)提供的第三份遺囑。

程雲表示曾與秦風簽訂遺贈扶養協定一份,約定由其負責秦風的吃穿住行、醫療等扶養義務,秦風去世後將全部個人財產贈與給程雲。而這份協定簽署時間也晚於秦偉提交的那份遺囑。這份協議中提到,秦風願意將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程雲,包括濟南某社區房屋(案涉房屋)屬於秦風的個人全部份額,秦風所有的存款及退休工資等。程雲負責秦風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合同落款處分別由秦風、程雲簽名及捺印。

鄭瑩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及第三人各自所主張遺囑的真實性及效力問題。

法院審理查明,秦偉、秦新、程雲對秦花、李芳提供的遺囑及光碟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法院對秦花、李芳所提交秦風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關於秦偉提交遺囑的效力問題。秦偉表示該遺囑性質系自書遺囑。對於這份遺囑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表示,從形式上看,該遺囑部分內容為列印,部分內容為手填,因此不符合上述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從列印遺囑角度看,該遺囑中亦無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在每一頁簽名,因此亦不符合列印遺囑形式要件。

同理,關於第三人程雲所提交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問題。法院認為,遺贈扶養協議屬於附義務的遺贈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亦應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關於遺囑要求的形式要件。程雲所提交遺贈扶養協議系列印件,僅有秦風捺印及在落款處的簽名,既沒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亦無相關錄影予以佐證是秦風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況且,秦風在立下遺囑將涉案房產處分給秦偉後,僅時隔一個月又與程雲簽訂遺囑扶養協定亦與常理不符。因此法院無法確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秦風真實意思表示,且該遺贈扶養協議亦不符合法律規定形式要件,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法院不予確認。

最終法院依據秦花、李芳提供的遺囑做出判決。


浩富解析:

中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該規定明確了遺囑效力的順位,但需注意的是,按照這一順位認定的前提是每份遺囑都需符合法律的規定。本案中,只有秦花、李芳所提交的秦風代書遺囑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被法院認定有效,其他兩份遺囑均被認定無效。可見,不規範的遺囑仍會帶來身後的麻煩事。建議在立遺囑時還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原新聞出處:【濟南市市中區法院 2023/03/29】